加拿大移民部公布新的移民法过渡条例,对在旧法下的申请人有利

文章来源:红枫国际 2-Jan-2004

加拿大移民部公布新的移民法过渡条例,对在旧法下的申请人有利

加拿大移民部在联邦法院、议会、移民团体及其它各方的压力下,于2003年12月公布了经过调整的新移民法过渡条例,受到移民团体及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

早在2002年6月,加拿大移民部在公布新移民法的同时,也公布了一项移民法过渡条例。根据当时的过渡条例规定,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如果在2003年4月1日之后还没有被批准的,将按新移民法的评分标准审核,通过的分数是70分。(当时移民部也同时公布,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一律按新移民法的评分标准审核,通过的分数是75分。当然移民部已于2003年9月18日将新法通过的分数降为67分。)

这个过渡条例使得近十万的已在旧法下递交了申请的合格申请人变得不合格。因此此规定一出,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弹。包括本所律师在内的一些移民律师、律师团也向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移民部并获得胜诉。加拿大移民部在联邦法院的多次不利判决下,以及在加拿大议会、移民团体及其它各方的重重压力下,终于于2003年12月公布了经过调整的新移民法过渡条例。

新条例规定,对于所有2002年1月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将按照新、旧两个移民法中对申请人最有利的一个进行审核。条例更规定,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递交了申请,2002年1月1日之后因旧的过渡条例的影响而撤回申请的,可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重新递交申请。这些重新递交的申请将在排期和审核标准上享受原申请的待遇。

新的移民法过渡条例一公布,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及各移民团体及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这一规定的实施也突显了加拿大政府和社会开明、务实、民主的作风。

同时本所移民专家指出,实际上,这些过渡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只对在亚洲,尤其是中国和东南亚,和中东地区的申请人有益。因为在这些地区的申请时间长达四年以上。条例对于在北美的申请人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2002年1月1日之前在北美递交的申请大部分都已被处理完毕。